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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卡管理办法

发布者:dp [发表时间]:2017-06-05 [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学校财务现金支付,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加强财务监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的通知》(川财库[20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的申办与变更流程

1、学院计财处统一组织本院需要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向发卡银行申办。学院在职职工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所在部门对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确认后,由财务处交发卡银行办理。

2、学院计财处在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发卡银行等信息录入本院公务卡管理系统。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或离职时,计财处应及时向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并维护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

3、持卡人的私人信息有变动时,应自行通知发卡银行更新相关信息。

4、持卡人因离职、调动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先到发卡银行按相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或销户手续,并经学院计财处确认无对公债权、债务后之后,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则上需办理公务卡的销户手续。

)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是以教职工个人名义申领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教职工要认真阅读公务卡领用合约,并按合约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务卡。持卡人若因公务卡遗失、被盗或者被其他人占有的情形,应及时向发卡银行申请公务卡挂失和补办新卡,待新卡办好后告知学院计财处将其信息更新。若未及时挂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2、公务卡用于学院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3、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到学院计财处进行查询。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

公务卡的初始信用额度(透支额度)原则上为1-5万元,每个教职工具体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收入和信用状况核定。持卡人如果需要调增信用额度,应征得学院计财处和发卡银行同意,并由学院计财处向发卡银行提出申请。

(四) 公务卡的免息还款期

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公务卡进行刷卡消费交易日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时间。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月对账单上(账单日)所记本月应还金额,则不需支付利息。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最长56天,最短26天)。

二、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学院公务卡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等。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向学院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消费,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学院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二)实施公务卡消费后,职工因公出差学院计财处不再办理个人借款。在使用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在信用额度内消费,并须取得正式消费发票和持卡人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刷卡POS机打印的小票)。

(三)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如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当月消费,次月27日为最终还款日。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报账手续,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学院计财处报销(原则上持卡人应在公务消费7天后、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计财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财务人员应当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若遇寒暑假消费,计财处又无法报销,持卡人可先归垫,待报账将消费额转入公务卡后免手续费取出)。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有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院计财处不予报销:

1、公务卡用于个人因私消费产生的费用;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清单)、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不符者;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发生的支出;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三)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银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

(四) 财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1、财务人员将公务卡管理系统所生成的“汇总还款明细表”,以电子文档形式提交发卡银行,并将加盖学院计财处公章的纸质凭证提交发卡银行,“汇总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

2、学院计财处签发“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发卡银行根据财务处签发的支付指令和“汇总还款明细表”信息,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并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持卡人,同时将支付信息也要及时反馈给院计财处。

四、附则

1、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公务卡信用额度以内的现金借款。特殊情况需办理现金借款的,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计财处审核后,方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

2、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课酬和学生奖助学金、劳务费等人员经费支出通过个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结算和发放,商品服务支出等公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方式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单次消费额度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批准的支出项目。

3、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