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教育经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四条 预算管理的任务: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源,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五条 预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学校依法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财务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财务预决算信息。计划财务处是学校财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及时提供和通报学校预决算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批准学校年初预算;
(二)按“三重一大”程序审定批准学校年初预算调整方案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定批准学校对外债务的举债与偿还方案;
(四)审定批准预算结转、结余安排和学校年度决算报告。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讨论学校年初预算方案;
(二)研究讨论或决定学校预算调整方案;
(三)研究讨论学校对外举债与偿还方案;
(四)研究讨论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
(五)研究讨论学校预算执行情况、预算结转、结余安排和年度决算报告;
(六)研究讨论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如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重大改进措施、重大预算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等等。
第九条 学校设立预算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拟订年初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方案。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计划财务处、监审处、基建处、人事处、资产设备处、科技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图书馆、各系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预算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学校实际和发展需求,提出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方法、预算控制数等建议;
(二)审查学校年初预算草案;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分析,对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原则上预算分析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四)审查学校年度决算报告草案;
(五)对重大关切项目和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方案与执行进行评估与监督。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学校年初预算草案;
(二)编制学校预算调整建议方案;
(三)部署并监督校内各单位的预算执行;
(四)编报校内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第十一条 校内各部门是学校预算的执行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部门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按照学校预算管理要求及本部门工作计划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和相关岗位;
(三)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四)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五)配合预算管理部门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预算执行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必须遵循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预算编制要体现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贯彻落实学校年度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各项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财务收支都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以部门预算为主、校内预算为基础,分别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要逐项核实各项收入,尽可能排除收入中的不确定因素。支出预算首先保证经常性支出,再按已落实的专项收入来源情况和学校自筹能力安排发展性支出。
预算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编制,即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要求填写相关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再由计划财务处汇总报送。
第十五条 部门预算方案按财政统一要求编制。校内预算专项业务经费按“预算项目”逐项编制,项目应有专门用途、明确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并原则上按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分列预算数。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须纳入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每年6-8月,学校组织部署次年预算准备工作;8-9月,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就次年重点工作、基本建设、各种专项进行专题研究。
计划财务处10月10日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相关决议事项、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学校各预算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次年的预算草案,提供全校性相关预测数据。
第十七条 学校在年初预算中安排适当的预备费,用于校级预算安排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或应急和特殊原因必须新增的项目。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八条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无预算安排、无支出标准、无制度依据和超预算一律不得支出。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非重大和非紧急工作经费项目,可先报计划财务处备案,留待下一年度统筹安排经费。
第十九条 各预算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催缴应收的预算收入,合理控制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承担上缴收入任务的单位,应按学校规定和正式下达的预算收入计划,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挪用、拖欠。相关职能部门应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足额上缴。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预算单位。对无预算及不符合开支范围的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各部门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学校事业规划和任务调整、未安排预算的应急或重大紧急事项等情况确需调整预算,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决算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进行全面的财产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安排的日常运行经费和一般专项经费原则上年末不得结转。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结转下年度,由各部门申请,报计划财务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个业务部门全面完成当年预算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年终结账、对账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应加强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构建科学的指标体系,充分利用决算报告反映的信息,全年分析财务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决策提供依据,持续改进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又反馈、反馈结果又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计划财务处和各业务部门应适时对照预算绩效目标监控经济活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预算执行结束,绩效管理部门在各部门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绩效评价报告,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绩效管理部门应按照程序审议批准后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绩效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计划财务处将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分配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