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增强我校科研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四川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川教〔2013〕26 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的通知》(川委办〔2016〕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川委办〔2017〕2号文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院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财政拨付给立项课题的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指学院直接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以平等协作为前提,签署合同,与之合作或接受其委托开展研究的课题所收入的科研经费。
(三)学院科研经费:学院科研活动的专项拨款。包括:
1.各级纵向科研课题(含各级纵向教研教改类课题)配
套经费;
2.资助院级课题(含学院教研教改类课题)经费。
第三条 所有划拨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科研经费,项目发布单位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发布单位规定管理;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协调、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形成科研、教务、财务、人事、资产(设备)、监审等部门联合参加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经费使用承担监督责任。各单位应合理配置资源,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等部门共同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制度,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有关决算报表,负责结余经费的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项目制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我校有关科研、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项目的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对须严格控制的费用(如劳务费、外协费、国际合作费等)应严格审批,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物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含过路过桥费及燃油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成员因公出访或邀请外方相关专家来访产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成果登记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没有明确预算的,劳务费开支控制比例为不得超过20%,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40%。劳务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月发放,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人员当月实际贡献大小确定,需提交劳务费签收单(见附件1)。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需提交专家咨询费签收单。
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科目进行预算,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其中,自然科学类项目和工程类项目,财政拨付经费中的三项预算总和不得超过10%。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科技处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中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不得超过30%;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可提高到50%。绩效支出在通过结题验收后方可发放。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立项后,需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交《科(教)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2)。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执行。
第十条 纵向项目应按国家、省、市科技计划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1、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查项目预算。
2、由我校牵头组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选择项目合作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合作单位参与编制项目预算,并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使用科目及经费预算等。
第十一条 由我校牵头组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与项目主管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应根据项目合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责任书)的总体任务和经费预算批复额度,与合作单位根据任务的分工情况签订任务、经费分解和经费使用约定的协议,并责成其按规定使用、核算和管理经费;与合作单位建立资金监督和定期汇报经费使用制度;督促合作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的落实。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项目主管单位的项目预算批复和同我校签订的研究内容和任务、经费分解和经费使用的协议及时拨付研究经费。
第十二条 对于准备验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和收支完成情况,认真编报项目决算,计划财务处对项目决算的编报应给予相应指导和审查。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预算申报书和财务决算书由计划财务处审核盖章确认后上报,同时须在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全额汇入我校指定的银行帐号,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它银行帐号。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办理科研经费到帐确认、登记手续。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通知或合同按课题类别编号,并纳入学校年度科技项目管理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课题类别及编号建立明细帐户,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登记和合同管理、经费分配、按课题类别编号,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由我校组织的校内多单位合作承担的项目,由科技处根据其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相关合同约定,通知计划财务处将经费划拨到各有关单位和分课题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并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严禁虚报冒领。
第十七条 项目配套经费按以下办法下达使用:
1、学校配套经费原则上按学校科研经费进行管理,计划财务处对该项目到校经费和配套经费独立建账。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套经费的比例或金额有明确要求的,经核准后编入项目预算;
2、配套经费使用范围:配套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超范围使用的经费,一经发现,将予以追回。
第十八条 项目费用支出需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才能报账。教改项目经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按学校相关审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在科技处备案,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科技处备案,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与经费结账
1、纵向及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结题;
2、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纵向项目在结题或通过验收后6个月内,横向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到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将符合相关管理办法或合同规定的项目剩余经费转入结余经费。对已结题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相关资料予以结账,并将项目剩余经费转作学院科研经费使用;
3、办理了结账手续的科研经费即为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学校作为科研项目的续研费,留由项目负责人用于继续研究或探索研究。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奖励。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资产设备处进行管理,学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上级及学校科技、教务、监审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学校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由科技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监审处及二级院系参加的科研经费使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计划财务处将会同科技处予以停拨项目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处可以取消相关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人员承担各级教研教改类项目取得的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教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其以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先冻结,由科技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经结题未完成报账手续的课题及在研课题按照本办法执行)。原《绵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绵职院发〔2016〕6 号)作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科技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