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办〔1981〕36号)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学校正式在编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可以报销探望配偶路费;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可以报销探望父母路费。此条款中所称的父母,应是教职工的生身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包括自幼抚养教职工长大(原则上是指教职工在十六周岁以前的大部分抚养时间)现在由教职工供养的亲属,但不包括教职工的岳父母、公婆。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三、教职工探亲往返车船票等报销标准:
1、乘坐火车,不分职级,可报硬座、硬卧或动车(二等座)费。
2、乘坐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交通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四、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船等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文件执行。
五、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等)造成交通事故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住宿费标准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文件执行。
六、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旅游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七、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须填写《学校差旅费报销单》,交学校人事处登记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凭据审核报销。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